高校违纪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典型案例警示镜鉴作用,从案例中对照反省、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以案明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校纪委收集整理部分高校党员干部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1】利用学校资源谋取私利行为
董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某同时任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教师、股东,在业内小有口碑。2020年3月,董某代表该培训机构与学校后勤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承租学校后勤集团闲置的实验楼五楼教室,租期4年。在租赁期间,董某与后勤集团因培训影响学校教学、培训机构转租房产等多次发生矛盾,后期后勤集团以学校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经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租,但董某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其中5间教室转租给他人。该市B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胜诉,要求培训机构限期迁出教室。但董某拒绝腾退,并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占用学校的房产长达半年。2024年1月,B区人民法院根据学校的申请,强制将董某等人迁出实验楼五楼,造成不良影响。另查明,董某未经法学院同意,在培训机构招生材料中擅自注明“某大学法学院法律资格考试培训班”等内容。董某的上述行为均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董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董某身为高校法学院教师,本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但其与学校就承租房产问题发生民事纠纷,在法院判其腾退房产后,仍占用学校房产长达半年之久,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迁出房屋等)规定,予以处理。此外,董某擅自使用法学院名义用于培训班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教育机构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规定,鉴于上述行为均造成了不良影响等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等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2】贪污科研经费行为
黄某,某大学二级学院教授。2017年1月,黄某担任某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学校向黄某课题组下达了2017年年终绩效可发放金额上限为90万元的通知。黄某遂向学校申请给8名学生发放年终绩效50万元(该8名学生银行卡都在黄某处保管)。2018年2月,8名学生银行账户收到上述年终绩效50万元,但随后黄某却要求8人将50万元转账汇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理财和家庭支出。
【案例评析】黄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从事科研活动、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方式骗取科研经费50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3】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孔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文学院讲师。孔某系刚入职不久的年轻教师,因教学经验不够丰富导致学生测评的课程满意度测评较低。孔某为改变此状况,编造虚假信息,在教学和课程交流微信群中多次发布。比如,多次编造感染新冠会导致心脏病、肿瘤等严重后遗症;多次散布学校个别领导所谓“政治背景”信息;编造教材中某位文学巨匠私生活混乱不堪等信息。上述信息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和教学环境,孔某被学院领导约谈后仍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编造、传播所谓的“小道消息”增加所谓的“教学趣味性”。
【案例评析】孔某的行为系公开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条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第三十五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典型案例4】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诋毁英雄模范行为
苏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制史教师,因其幽默风趣、知识丰富,颇受学生敬重和欢迎。在课堂教学中,苏某经常言语出格,多次调侃、讽刺党的领导,声称西方体制才是“民主灯塔”“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只是口号,与宗教信仰并无本质区别”。
成某,某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师,成某在《好好生活:观念与方式》《媒介与政治》等两门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中,插播引用国外媒体大量不实资料图片和报道,发表了一系列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曲解党和国家政策、诋毁英雄模范人物等不当和错误言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在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苏某、成某在教学中的上述言行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诋毁英雄模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等)、第二款(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第三款(丑化党或国家形象,或者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等)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等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5】擅自改变组织做出决定行为
杨某,中共党员,某高校音乐舞蹈学院院长。杨某违背音乐舞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擅自引进某公司投资学院音乐厅灯光设备的改造,并通过向音乐厅使用单位违规收取灯光租赁费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
【案例评析】杨某擅自改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构成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等规定予以处理,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典型案例6】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行为
魏某,中共党员,某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副主任。魏某父亲通过关系将魏某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出生年龄由1965年11月5日改成1968年11月5日,并将魏某个人档案中4份档案资料的出生日期由1965年11月5日涂改成1968年11月5日。对于出生年龄被更改的事实,魏某本人没有主动更正和向组织报告,并一直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68年11月5日。
唐某,中共党员,某大学二级单位负责人。2017年2月14日至21日,唐某前往澳大利亚帕斯看望留学的儿子。唐某未按照学校要求按时回国返校上班,旷工4.5天,并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案例评析】魏某、唐某的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等规定予以处理,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和第四款第二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规定予以处理,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7】擅自收取有关费用行为
吴某,中共党员,某大学保卫处处长。吴某在担任学校保卫处处长期间,在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保卫处人员和物业公司保安违规收取学生宿舍送水人员管理费、家属区外来住户停车费、进校送货车辆管理费等,累计10950元。
【案例评析】吴某的行为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吴某在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保卫处人员和物业公司收取相关管理费、停车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等规定予以处理,吴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8】违规组织、接受宴请行为
项某,中共党员,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项某连续多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课题,每年都获得不少科研经费。2022年以来,项某多次安排科研团队聚餐,以劳务费等名义列支。此外,项某因项目需要购置设备,与B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接待亲朋好友、学界同仁时餐体费用大多在B公司报销,并多次接受该公司宴请。
【案例评析】项某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其中,套取科研经费聚餐,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系公款吃喝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将私人接待费用在B公司报销,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利用职权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报销)定性处理。多次接受B公司的宴请,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典型案例9】敷衍教学行为
孙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某教研部讲师,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规划》等课程。孙某认为这些课程比较边缘,因此在教学上不认真、不负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不”:一是课前不备课。用多年前的课件上课,自称“一套课件用一生”“一张讲稿走全校”。二是课上不用心。上课照着PPT或教材照本宣科,与学生不互动、不交流,不认识一个学生,甚至出现上课十几分钟后才发现走错教室啼笑皆非的笑话。由于准备不足和照本宣科,经常出现一个半小时的课不到一个小时就讲完的现象,上完课后即便未到时间也立即下课。学生普遍反映孙某的课毫无指导价值,多次向教务处投诉。三是课后不指导。孙某主讲的《大学生职业规划》课程,有课后辅导、答疑释惑、疏导学生就业考研焦虑压力等要求,但孙某拒绝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对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联系方式请教咨询的学生,一律以下班没有解答义务等为由拒绝回答。孙某的上述教学行为,多次被教务处督查指出并要求其整改,但孙某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声称学生故意挑事,自己授课没有明显问题。
【案例评析】孙某身为高校教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从上述行为表现和后果看,属于典型的敷衍教学行为,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系不正确履行教学职责行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予以处理。此外,根据孙某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及屡教不改的态度,学校党委和人事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调离教学岗位甚至解聘处理。
【典型案例10】组织考试舞弊行为
2021年6月,某大学原教师罗某、姜某、杨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5人,某学院原教师桂某某、孙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周某、陈某、张某某、占某某、赵某某等9人,参与组织某省国家级考试舞弊事件。经查,某省国家级考试前,有关培训机构招生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某大学和某学院考教师勾结,在考试中,某大学和某学院教师利用监考之便,用手机偷拍试题发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答案,发给有关监考教师、参加考试的学生等,有关人员将答案发至“2020届XX群”,某考生将答案抄写在某学院考点厕所蹲位门板上。
【案例评析】14名教师在考试中利用监考之便,泄露试题、参与和组织考场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等相关规定,以上14名涉事教师由所在高校进行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由所在高校报请省教育厅丧失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两校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参与舞弊事件的教师以及监考违规和失职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予以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及警告、开除、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政务处分。
【典型案例11】对家属失察失管行为
朱某甲,中共党员,某大学党委书记。入职该校后,朱某甲从普通教师一步步成长为学校党委“一把手”,在学校发展改革中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朱某甲素来对其独子朱某乙溺爱放纵,对朱某乙的要求向来有求必应、尽量满足。朱某乙高中毕业后就走向社会,一直没有稳定职业。其间,因该大学进行新校区建设,朱某乙接受建筑工程包工头请托,打着朱某甲旗号,向学校基建科负责人打招呼,帮助他人承揽数千万元工程项目,收受财物100多万元,后被司法机关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经查,朱某甲对朱某乙的上述打招呼行为有所察觉,仅口头提醒后就不管不问,但对其收受财物情况并不知情。此外,由于朱某甲一贯娇惯,朱某乙品行不端,因赌博、斗殴、嫖娼等恶行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拘留、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戏称为“朱衙内”“朱公子”。
【案例评析】朱某甲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党员干部相比,负有重视家风建设,从严管理家属的重要职责。正是由于其一贯娇惯朱某乙,导致朱某乙不仅品行恶劣,还肆意利用父亲职务影响力收受巨额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不重视家风建设)追究朱某甲纪律责任。
【典型案例1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2024年12月31日,我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了天津农学院总务处原副处长李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经查,2021年至2024年,李亮多次接受该学院食堂项目服务供应商负责人左某某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均由左某某支付;多次收受该学院多名项目服务供应商负责人送予的手机、高档白酒、茶叶等礼品和消费卡。李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党纪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和“底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上述案例和问题,损害党的形象,滋生腐败问题,影响干事创业环境,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以永远吹冲锋号的政治定力一抓到底。
党的纪律不仅仅是对违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设定了广大党员、干部的不作为义务,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能实施违纪行为,还明确了党员、干部必须积极履行职责,不能仅仅停留在不犯错的基本要求上,更要做到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这意味着党员、干部不能消极地选择不担当或者不作为,否则同样也会面临党的纪律的惩处。党的二十大部署“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也深刻阐释了党的纪律的作用:“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引导党员、干部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持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用纪律建设来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将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教育强国和教育强市建设贡献力量。